泊車不過份十分鐘不收泊車費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非針對固定性或營利性泊車。王凱攝
8月1日動靜:很多有車族都知道,按省內有關制定,無論私車公車還是公交車,在露天泊車場如泊車不足10分鐘,不應收取泊車費。然而日前,三亞一公交客運公司在採用當地某私營客運站的泊車場時,對這一制定的懂得和運用卻出現了偏差,并由此而吃了官司。
66輛車,突兀拒交泊車費
許某是三亞一客運站的個體老板。2025年下半年,許老板經當地政府及有關部分的批準,出資建了這個客運站。此后,經當地政府批準開始經營,并按核定尺度對籃球比分運彩停靠車輛收取泊車費。
2025年以后,經營市內兩條線路公交車的三亞市大禾公司(假名),有66輛車每日以進站轉動發車的方式經營,許老板的客運站泊車場是其必停站點。最初,大禾公司每月都統一為66輛公交車交納150元輛的進站泊車費。兩方還書面約定了繳交泊車費的有關事項。
此后,兩方一直都按約定推行著各自的義務。而2025年4月1日,又到了該交泊車費的日子,許老板卻沒有等到來交費的大禾公司有關人員。經進一步交涉,大禾公司明確答覆:不再交費了。
用我出資建的泊車場,為什麼突兀不交費了?對許老板心中的不解,大禾公司卻給了他一個十分意外的辯白——
原因:泊車不到10分鐘,不收費
車輛進入泊車場不過份10分鐘,不得收費!大禾公司理直氣壯地拒交泊車費,原因竟出自我省有關政府部分的明文制定。《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控制實施細則》的制定中確有一項:進站不過份10分鐘,不收費。
大禾公司指出,該公司的車輛每一次進入許老板的客運站,停靠時間都沒有過份10分鐘,依據我省上述制定,該公司當然就可以不交泊車費。
如此根據法律制定,倒讓許老板一時無知該如何反駁。可他無論如何也無法接納這樣的事實:客運站數年如一日地為大禾公司提供車輛停靠服務,卻得不到任何回報。
然而大禾公司卻一直車照停、費不交。許老板心中憤憤不平。
2025年6月、8月,許老板先后兩次向大禾公司發函,要求對方付清拖欠的進站經營服務費,但大禾公司未予理會。2025年,當地交通控制部分曾對此事進行調和過,但疑問并未得到辦理,大禾公司仍一如既往地採用許某的客運站,直到上年9月30日。
爭議:每次停靠不足10分鐘該不該交泊車費?
無奈之下,許老板將大禾公司告到了法院。 而對于許老板的告狀,大禾公司也早有預備。公司不僅向法庭遞交了其制作的發車時刻表,還照相了兩天內該公司車輛在許老板的客運站,從進到出轉動發車的停留過程錄像。從大禾公司預備的這兩份證據看,大禾公司車輛每一次停靠的時間,確切不到10分鐘。
許某卻以為,縱然大禾公司的車輛每一次在他的客運站停靠不足10分鐘,但66輛車在他的站內停靠,每日從早上6點至晚上12點進入他的客運站運營,天天享受該站的停靠服務,每日在其客運站泊車高下客是固定的,屬于固定性泊車,而泊車不到10分鐘不收費的相關制定,針對的是暫時性泊車,其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求營利性泊車場,為這種固定性的短時泊車提供免費服務。所以,大禾公司是曲解法律,是以此為由享受霸王服務,純屬詭辯。審訊:固定性泊車每次不足10分鐘也收費大禾公司拒不交納泊車費,究竟能不能適用我省泊車不到10分鐘不收費的相關制定?對此,一審和二審法院,先后作為該案焦點進行了審理。
二審終極以為,《省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控制實施細則》泊車不到10分鐘不收費的制定,是針對暫時性停放車輛不過份10分鐘的情境。由此,本案要查明的重點之一,即大禾公司的車輛進站運營,是否屬不超10分鐘的暫時性泊車。
對于大禾公司提交的發車時刻表,以及其車輛進站停留時間不到10分鐘的有關錄像資料,終審以為,這兩份證據都是該公司單方制作的一兩天內在許老板客運站的發車場合,并不能真實全面反應一年365天中每一天的場合,這樣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性,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終審同時以為,大禾公司的車中職運彩開盤時間輛作為營利的商務活動,每日到許老板的客運站泊車高下客是固定的,因此該公司的商務性泊車行為,不能適用該制定。因此,大禾公司拒不交納泊車費的行為,沒有法律根據,并應當對許老板的損失作出補償。
二審由此判決:大禾公司向許老板支付尚欠的進站經營服務費29.7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