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30日省第一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4日省第二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依據2025年9月29日省第二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改動〈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則〉的決意》第一次改正
依據2025年7月27日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改動〈省城鎮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規則〉的決意》第二次改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后的根本生活,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律例,結合本省實際,規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要依照本規則加入根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按制定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控制的事業單位、社會集體及其從業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按制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控制的其他機關、單位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五)軍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即時比分app;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依照本規則的制定加入根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所列的符合國家制定的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則。
離休人員依照國家有關制定解決。
第三條 創建根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肩負,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統一控制,強制實施。
提倡和勉勵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創建企業年金。具體設法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制定執行。
第四條 創建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控制。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控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制定執行。
根本養老保險費由場所稅務機關 (以下簡稱征收機關)擔當征繳。具體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控制服務。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當開展社區性退休人員控制服務工作。
第二章 根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認,最低繳費基數為所在市、縣、自治縣最低工資尺度,并逐漸過渡到不低于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具體2024世足賠率 運彩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高于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過份部門不再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退休時計發根本養老金的基數。
本條制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國家另外制定的,從其制定。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有雇工的,由個體工商戶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為其雇工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雇工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執行前款制定繳費基數有難題的,2025年繳費基數可以按不低于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認,分5年逐漸過渡到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認繳費基數。具體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不得重復加入根本養老保險;重復加入的,不得重復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而減低從業人員的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定列支。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贏得營業牌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根本養老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的根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發作改變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改變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相關登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并由征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制定申報應當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征收機關暫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場合確認其應當繳費人數和金額。
征收機關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通告用人單位繳費申報、核定以及征繳的場合。
第十三條
凡未經征收機關解決根本養老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控制部分不予解決工商年檢手續。用人單位在解決營業牌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控制部分必要先審核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出具的根本養老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四條 根本養老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制定的限期內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部門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因經濟難題確切不能按期足額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的,經書面申請、征收機關審查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根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本人不再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結束、撤銷或因其他理由終止時,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當向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繳納基金賠償金。基金賠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余數乘以同期社會平均根本養老金的尺度算計,從清算資產中一次性繳納。
第三章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控制
第十八條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自1998年l月1日起創建其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以后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自加入根本養老保險之日起創建其個人賬戶。
自2025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記入,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11%記入,同時將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從業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基金依照國家有關制定進行控制。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創建根本養老保險檔案,發給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登記手冊。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有權查詢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和領取根本養老金的場合,征收機關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在本省逐漸實行統籌,統一核算、統一調劑、統一控制,創建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賬戶。
第二十一條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控制,納入獨自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財政部分按制定預撥一個月的根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暫存在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根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息設法,依照國家有關制定執行,所得利息并入根本養老保險基金。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存案。
第二十二條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發作收不抵支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制定編輯、報請批準,并由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教導。
第四章 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到達國家法律、律例制定的退休前提、解決了退休手續并經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核定其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尺度的,按照本規則的制定獲得根本養老金、喪葬費及撫恤金、援助費等項待遇。
玩運彩世界盃賠率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自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核定根本養老金的下一個月起,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直至逝去:
(一)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2025年12月31日前退休,繳費年限滿10年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制定前提的,退休時可以依照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根本養老保險費至15年,增加每月領取根本養老金的數額。
第二十六條 根本養老金由根基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根基養老金月尺度以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尺度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不足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繼續支付。計發月數依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認。
第二十七條
對有視同繳費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的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前提的退休人員,在發給根基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根基上,再按月增發一項過渡性養老金,直至逝去。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的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前提的,不發給根基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發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根本養老保險關系。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202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時可以依照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或者分次補繳根本養老保險費至15年,享受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待遇。
1998年1月1日以后加入根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可以依照敏捷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向后續繳根本養老保險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下一個月起,享受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九條 2025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已核定的尺度發放根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的根本養老金依照國家有關制定進行調換。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在其所在地創建根本養老保險制度前依照國家制定算計的持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加入根本養老保險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原合同制勞工、暫時工的視同繳費年限核定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因炒魷魚或者其他理由中斷就業時,其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再就業后繼續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算計;未再就業的,在到達國家制定退休年齡時,按本規則制定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已加入根本養老保險且足額繳費的非企業化控制事業單位和社會集體的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退休后,其根本養老金低于國家制定同類退休人員退休費或者根本養老金待遇尺度的,其差額部門予以補足。具體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人口與策劃養育規則》的制定,對獨生子女父母或台灣運彩客服電話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的策劃養育獎勵金,由財政肩負,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發放。
第三十四條
由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根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逝去后,由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支付其喪葬費、一次性供養直系支屬撫恤金或者援助費。喪葬費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
一次性供養直系支屬撫恤金或者援助費尺度,按國家制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遷離或者遷入本省時,應當按國家有關制定,遷移根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和基金。
從業人員遷離本省時,不能遷移根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領取個人賬戶中本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也可以在到達國家制定的退休年齡時按本規則的制定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另外制定的,從其制定。
從業人員遷入本省時,已解決遷移手續、并按本規則制定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其遷移前的繳費年限合并算計。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加入根本養老保險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到境外定居的,其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退還從業人員本人,同時終止其根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七條 從業人員加入根本養老保險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齡逝去的,其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可以由其承繼人領取。
從業人員已按制定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后逝去的,其個人賬戶中本人繳費的本息余額,可以由其承繼人領取。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當加強根本養老金發放的控制,對領取根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的根本場合進行定期核查,按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的根本養老金。
第三十九條 根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或其委托的單位發放。
任何單位不得克扣、擠占和挪用退休人員根本養老金。
第五章 根本養老保險的組織控制和監視
第四十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的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編輯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安排;
(二)會同有關部分規定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控制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根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控制和監視,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工作場合;
(五)其他應當由主管機關推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按照制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根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控制和監視。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具體擔當根本養老保險業務工作,推行如下職責:
(一)擔當解決根本養老保險登記,控制參保人根本養老保險檔案;
(二)擔當按制定核定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根本養老金;
(三)提供有關根本養老保險政策咨詢及其必須服務;
(四)擔當解決國家和本省制定的其他根本養老保險事項。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征收機關應當創建和保留繳費紀實。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的從業人員發送一次根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告訴單。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的從業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根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場合,接納從業人員和本單位工會的監視。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和征收機關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管帳賬冊等有關資料;必須時,可以提請審計等部分予以配合。介入核查的機關或者部分必要守舊用人單位的商務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管帳賬冊等有關資料,不得仿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躲避。
第四十五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分和工會有關組織應當依法對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控制工作進行監視,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場合的監視。
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場合應當接運彩 金靴獎納社會監視,經審計部分審計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或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根本養老保險咨詢及其他服務;有權監視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征收機關的根本養老保險工作;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根本養老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仲裁或者提告狀訟。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根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控制及根本養老金發放中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和征收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訪,依照有關制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八條
全省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征收機關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退休人員社會化控制服務、委托金融機構發放根本養老金費用等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分撥付。
第四十九條
成立省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監視機構,其根本職責是:審定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對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控制和支付進行監視。監視機構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分、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三方典型組成,可以禮聘專家典型。監視機構的活動方式由章程制定,監視機構章程必要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規則的制定解決根本養老保險登記、改變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責令其期限修正;未按制定申報應當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征收機關責令其期限修正。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或者征收機關可以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仿造、變造、謊報、瞞報、躲避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管帳賬冊等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或者征收機關責令其期限修正。逾期不修正的,處以1萬元的罰款,并確認其應當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規則制定的數額、限期繳納或者為其從業人員代扣代繳根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其期限繳納欠繳的款額及利息。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款額2‰的滯納金,但差異時計繳利息。滯納金并入根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未按制定發放根本養老金或者受委托單位克扣、擠占、挪用代發的根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責令其期限足額在
(發放根本養老金及利息,追繳被克扣、擠占、挪用的根本養老金。對逾期不足額發放或者追繳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分對其重要擔當人、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政府及勞動保障行政部分、財政部分、征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違背本規則制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機關責令其期限修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并入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其單位重要擔當人、直接責任人員差別追查行政責任;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未按制定將根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挪用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的;
(四)擅自減少或者增加個人賬戶金額的;
(五)擅自減發或者增發退休人員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違背根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經營有關制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政府及勞動保障行政部分、財政部分、征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部分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及違法所得,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審計部分、征收機關、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商務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律例的制定追查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違背本規則制定領取根本養老金、喪葬費、撫恤金或者援助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如數追回并加收利息,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征收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分的處罰決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告狀訟,又不推行處罰決意的,征收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經營者,以及城鎮敏捷就業人員。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的根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含有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本規則所稱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時去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則規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