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刊發《買受人正當權益應依法保衛》一文,被一些報紙站轉載,在社會上產生廣泛陰礙,讀者紛飛致電本報,了解事態的發展,記者也關注了民和讀者的反映,如人民一署名正義的名貼出的《145萬資產無法追回,誰來保衛國有資產》的文章,記者深入采訪得知,該文提到的(2025)海新法執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書是本案的焦點,它讓鄭某和劉小姐卷入了兩年之久的產權訴訟。
案件回運彩 銀行兌換放:
(2025)560-1號裁定說明什麼?
2025年9月10日,龍華區法運彩 賭盤院作出的(2025)560-1民事裁定書的因由是黃某向發展銀行借貸如期不能歸還,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自愿將其位于海口市國貿路3-1號省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座第一層南側鋪面160.58平米房產替黃某償還債務。
該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海新法執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鑫新實業有限公司自建的位于海口市國貿大路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座第一層南側鋪面160.58平方米的房產。該民事裁定書已送達運彩 nba總冠軍兩方當事人及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并在日報上刊登了查封公告。由于上述房產那時未在海口市房產控制局登記存案,故上述民事裁定書未送達海口市房產控制局。
實際上鑫新公司也是債務纏身,將該房一女三嫁,即用該房為黃某抵償海發行債務,因法院未將查封裁定書送達海口市房產控制局存案,得以將該房產權辦到公司名下運彩開獎網站,之后,又于2025年4月20日將該房賣給劉小姐(2025年9月,劉小姐領到房產證,房產證號:HK070074)。2025年5月份,又將該房以22萬元的代價抵償給鄭某。
為了該房,劉小姐和鄭先生過堂數次,最后經海口市中級法院聽證,認定劉小姐異議成立。可是,該房的糾紛卻仍未平息。
當事人提出異議:
沉淀四年的裁定書突兀復活
2025年10月18日該院作出的(2025)龍執字第560-4號裁定書說:申請執行人關閉發行銀行清算組與被執行人黃某借款糾紛一案,本案(2025)新民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作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拒不推行該民事判決書確認的義務。本院在執行中,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自愿將其位于海口市國貿大路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座第一層南側鋪面160.58平方米的房產替被執行人黃某償還債務。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海新法執字第560-1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鑫新實業有限公司自建的位于海口市國貿大路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座第一層南側鋪面160運彩 網路問題.58平方米的房產。上述民事裁定書已送達兩方當事人及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由于上述房產那時尚未在海口市房產控制局登記存案,故上述民事裁定書尚未送達海口市房產控制局。經查,上述房產現已在海口市房產控制局存案,具體的地址方向為位于海口市國貿路3-1號省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104房。但上述房產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又轉賣給案外人劉小姐,現登記在案外人劉小姐名下。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的制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國貿路3-1號省國際商業大廈C104房(現登記在案外人劉小姐名下)。本裁定送達后當即生效。
此裁定是在劉小姐異議成立, 并贏得該房所有權后作出的。
2025年6月16日該院又作出(2025)龍執字第560-5號民事裁定書有這樣一段表述:本院院長發明上述判決中認定事實過錯,經本院審訊委員會商量決意,于2025年4月3日作出(2025)龍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經再審,本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2025)龍民一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消本院(2025)新民初字第985號民事判決。本案的執行根據已被撤消,因此本案在執行中所查封的上述房產應予以解除查封。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的制定,裁定如下:解除對案外人鑫新實業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國貿路3-1號省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104房(現登記在案外人劉小姐名下)的查封。本裁定送達后當即生效。
該裁定和改判都是發作在劉小姐異議被駁回之后。
劉小姐提出異議,又要將該房裁定給他人。她買入這屋子時,產權是清晰的,屬鑫新公司所有,固然后有多次訴爭,但法院終極將屋子裁定給我了。購房之初,到房產局去了解,也證實鑫新公司贏得了該房產權證。那時不可能懷疑有什麼糾紛,也不可能去翻閱2年前的報紙,去查找公告。再說法院當初的查封裁定未送到房產控制局,也未在現場張貼封條,而且《公告》表述的只是靠南方的鋪面,并無具體房號,目前我買入的是CD幢之間的104房。
律師評析:
海口大弘律師事務所馬相龍律師指出:
本案中劉小姐買入的位于海口市國貿路3-1號省國際貿易商業大廈C104房在海口市房產局解決了交易登記手續,因此,劉小姐的住宅交易行為應受法律保衛。只不過劉小姐的住宅交易尚在解決過戶之中。
該法院作出的(2025)560-1號民事裁定書未依照法律制定的程序送到達海口市房產局,因此該裁定對海口市房產局不具有約束力,由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制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只有在送達當事人的場合下才能生效,因此,由于(2025)560-1號民事裁定書未送達給海口市房產局,所以該裁定對海口市房產局而言,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記者了解到,該案已申訴到省高院,相信不日就有結局。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