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網站23日發行動靜,為進一步增進保險中介監管法條制度體系調和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革新,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代辦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初次提出了孑立自己保險代辦人概念,表示市場成長趨勢和監管帶領方位。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于保險公司成長孑立自己代辦人有關事項的告訴(征求觀點稿)》向社會公然征求觀點,勉勵試探孑立自己保險代辦人關連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資料圖:中國銀行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中新社 賈天勇 攝
《規定》重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范:一是理順法條關系,依據《保險法》對保險代辦人的定義,把保險技術代辦機構、保險兼業代辦機構和自己保險代辦人納入同一部分定章中規范調換,與《保險法》維持了一致。
二是統一實用條例,對各類保險代辦人在經營條例、市場退出和法條義務等方面創設了相對統一的根本監管尺度和條例,進一步維護了市場公正。
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理順了先照后證的流程,作出一玩運彩 不要問我怎麼贏系列制度規劃,完善準入退出控制,增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保險機構主體義務,優化分支機構控制,強化機構自我管控,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
四是完善保險中介監管束度體系,《規定》的出臺標志著以《保險代辦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定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根本創設辦妥,形成《保險法》為統治,三部定章為主干,多個規范性文件為支撐的科學監管束度體系。
鄙人一步任務中,銀保監會將增強政策宣揚和業務訓練等任務,并以《保險代辦人監管規定》為根基,盡快出臺關連配套政策,增進保險代辦市場康健穩健成長。
同時,銀保監會有關部分擔當人就《規定》進行答問,針對訂定出臺《規定》的底細、保險兼業代辦機構要求等方面進行答問。
一、訂定出臺《規定》的底細是什麼?
保險代辦人是指依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接收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核辦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自己,包含有保險技世足賠率表術代辦機構、保險兼業代辦機構及自己保險代辦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技術代辦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辦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自己保險代辦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保險法》對保險代辦人的概念進行了領會的規定,不過在部分定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差異的文件之中,在一定水平上造成保險代辦人法條關系不清、監管體系不明、控制尺度不統一的疑問。為了解決上述疑問,并鞏固比年來亂象治理成績,落實保險中介市場革新中完善準入退出控制、勉勵推進變革首創、強化機構自我管控、增強監視控制等任務工作,2024年起,原中國保監會發動了《規定》的起草任務,將《保險技術代辦機構監管規定》《保險販售從業人員監管設法》《保險兼業代辦控制暫行設法》等文件進行改動整合,以期理順法條關系,統一監管標準,形成監管合力。
《規定》把保險技術代辦機構、保險兼業代辦機構和自己保險代辦人西班牙 運彩納入同一部定章進行規范調換,創設了相對統一的根本監管尺度和條例,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規定》訂定過程中,我會有關部分廣泛調研、反復論證,數易其稿,并于2024年7月、2024年4月兩次面向社會公然征求觀點,在充裕聆聽各方觀點的根基長進行了普遍梳理歸納,吸引部門合乎邏輯觀點,終極辦妥了《規定》訂定任務。
二、《規定》對保險技術代辦機構的要求有哪些變動?
《規定》對保險技術代辦機構的要求重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增強市場準入控制。強化對保險技術代辦機構股東的審察,并對股東的出資本事作出要求。同時,在資金金托管、治理組織、內管理度以及商務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增強分支機構管控。為切實防範內控控制單薄、危害隱患大的保險技術代辦公司濫設分支機構,列明晰設立分支機構應該相符的具體前提,同時進一步強化保險技術代辦法人機構的管控義務。三是理順后置審批流程。要求保險技術代辦公司贏得允許證后,應及時在監管信息體制中註冊關連信息;對于未贏得允許證或者其允許證被注銷的,應該及時核辦關連事項改變註冊,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辦字樣。四是增加最低注冊資金。把區域性保險技術代辦機構最低注冊資金調換為2024萬元,有利于技術代辦機構加強抵御危運彩 勇士害本事,增加依法合規意識,增進歷久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辦公司,應嚴峻依照新尺度執行。
此外,《規定》還對繳納職業義務保險、擔保金關連要求進行了調換,對違規販售非保險金融產物、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徑設定了相應罰則,增強日常合規控制。
三、《規定》對保險兼業代辦機構有哪些要求?
《規定》對保險兼業代辦機構的要求重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領會準入前提,規定了保險兼業代辦機構業務準入的根本前提,領會了法人持有允許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并對匯報事項運彩論壇與信息披露、保險代辦業務義務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辦機構依法注銷允許證的情境,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建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辦機構違法違規行徑依法設定了定章權限范圍內的罰則。
此外,《規定》為保險兼業代辦機構的政策訂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務銀行代辦保險業務控制設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我們將在《規定》框架下,依照分類施策、穩步推動的思路研討訂定非銀行類兼業代辦機構監管政策。
四、《規定》對自己保險代辦人和保險代辦機構從業人員有何新規定?
《規定》初次提出了孑立自己保險代辦人概念,表示市場成長趨勢和監管帶領方位。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于保險公司成長孑立自己代辦人有關事項的告訴(征求觀點稿)》向社會公然征求觀點,勉勵試探孑立自己保險代辦人關連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孑立自己保險代辦人關連制度將在實踐的根基上成長并完善。
《規定》領會了保險代辦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辦機構中從事販售保險產物或者進行虧本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徑作出拘束,并對違背規定的行徑訂定相應的罰則。
五、《規定》的一個明顯變動,是中止了允許證3年有效期的建置,請問是出于什麼斟酌?
黨的十八大以來,保險中介監督工作當真貫徹落實黨中心、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交融、優化辦事的決策配置,在前期大幅中止下放行政允許事項的根基上,全心做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革新,有效增強后續控制,切實實行產業主管義務,當真做好辦事。中止允許證有效期建置,即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增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主要措施。允許證有效期的中止,將發憤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速成長,同時,保險監管部分將進一步完善監管策略,加大對搗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查驗和處分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六、如何做好《規定》平穩過渡銜接任務?
《規定》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保險技術代辦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24年第5號)、《保險販售從業人員監管設法》(保監會令2024年第2號)、《保險兼業代辦控制暫行設法》(保監發﹝2024﹞144號)、《中國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關于改動保險技術代辦機構監管規定的決擇》(保監會令2024年第7號)將同時廢止。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盡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辦人的監管要求,防控危害、治理亂象,扎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康健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