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7日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改動〈省城鎮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規則〉的決意》已由省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27日 第三屆人民典型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決議定對
《省城鎮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規則》作如下改動:
一、第二條改動為:本省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要依照本規則加入根本養老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按制定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控制的事業單位、社會集體及其從業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按制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控制的運彩 電話投注其他機關、單位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五)軍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依照本規則的制定加入根本養老保險。
本條第一款所列的符合國家制定的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則。
離休人員依照國家有關制定解決。
二、第三條第二款改動為:提倡和勉勵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創建企業年金。具體設法依照國家及本省有關制定執行。
刪除第三條第三款。
三、第四條第一款改動為:創建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控制。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控制依照國家有關制定執行。
四、第五條第一款改動為: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控制服務。
五、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合并作為第六條,改動為: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台灣運彩nba賽事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認,最低繳費基數為所在市、縣、自治縣最低工資尺度,并逐漸過渡到不低于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具體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高于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過份部門不再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退休時計發根本養老金的基數。國家另外制定的,從其制定。
本條制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國家另外制定的,從其制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有雇工的,由個體工商戶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為其雇工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雇工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執行前款制定繳費基數有難題的,2025年繳費基數可以按不低于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認,分5年逐漸過渡到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認繳費基數。具體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敏捷就業人員不得重復加入根本養老保險;重復加入的,不得重復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改動為:用人單位在贏得營業牌照或者獲準成立后30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根本養老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的根本養老保險登記事項發作改變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改變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解決相關登記。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款:征收機關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通告用人單位繳費申報、核定以及征繳的場合。
十、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改動為: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結束、撤銷或因其他理由終止時,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當向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繳納基金賠償金。基金賠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余數乘以同期社會平均根本養老金的尺度算計,從清算資產中一次性繳納。
十一、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改動為: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自1998年l月1日起創建其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以后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自加入根本養老保險之日起創建其個人賬戶。
自2025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8%記入,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11%記入,同時將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從業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基金依照國家有關制定進行控制。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改動為: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控制,納入獨自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財政部分按制定預撥一個月的根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暫存在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根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五條,改動為: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自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核定根本養老金的下一個月起,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直至逝去:
(一)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2025年12月31日前退休,繳費年限滿10年的。
運彩 退水錢 符合前款第(二)項制定前提的,退休時可以依照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補繳根本養老保險費至15年,增加每月領取根本養老金的數額。
十四、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作為第二十六條,改動為:根本養老金由根基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根基養老金月尺度以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尺度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從本人個人賬戶中支付;不足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繼續支付。計發月數依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認。
十五、第二十七條改動為:對有視同繳費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的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前提的退休人員,在發給根基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根基上,再按月增發一項過渡性養老金,直至逝去。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設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十六、第二十八條改動為:從業人員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的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前提的,不發給根基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發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根本養老保險關系。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根本養老保險,202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時可以依照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一次性或者分次補繳根本養老保險費至15年,享受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待遇。
1998年1月1日以后加入根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可以依照敏捷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費率向后續繳根本養老保險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下一個月起,享受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待遇。
十七、第二十九條改動為:2025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已核定的尺度發放根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的根本養老金依照國家有關制定進行調換。
十八、第三十條改動為:從業人員在其所在地創建根本養老保險制度前依照國家制定算計的持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其加入根本養老保險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根本養老保險待遇。
原合同制勞工、暫時工的視同繳費年限核定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九、第三十二條改動為:已加入根本養老保險且足額繳費的非企業化控制事業單位和社會集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退休后,其根本養老金低于國家制定同類退休人員退休費或者根本養老金待遇尺度的,其差額部門予以補足。具體設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刪除第三十三條。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根據《省人口與策劃養育規則》的制定,對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加發的策劃養育獎勵金,由財政肩負,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發放。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足球世界盃運彩改動為:由根本養老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根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逝去后,由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支付其喪葬費、一次性供養直系支屬撫恤金或者援助費。喪葬費按全省去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
二十三、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改動為:從業人員遷離本省時,不能遷移根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領取個人賬戶中本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也可以在到達國家制定的退休年齡時按本規則的制定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另外制定的,從其制定。
二十四、第三十六條改動為:從業人員加入根本養老保險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到境外定居的,其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退還從業人員本人,同時終止其根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從業人員加入根本養老保險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齡逝去的,其個人繳納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可以由其承繼人領取。
從業人員已按制定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后逝去的,其個人賬戶中本人繳費的本息余額,可以由其承繼人領取。
二十六、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改動為:根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或由其委托的單位發放。
任何單位不得克扣、擠占和挪用退休人員根本養老金。
二十七、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除第二款。
二十八、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改動為:財政、審計、監察等部分和工會等有關組織應當依法對根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控制工作進行監視,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根本養老保險費場合的監視。
第二款改動為:根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彩推薦年度收支場合應當接納社會監視,經審計部分審計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
二十九、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改動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或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根本養老保險咨詢及其他服務;有權監視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征收機關的根本養老保險工作;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根本養老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仲裁或者提告狀訟。
三十、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改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根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根本養老金發放中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分和征收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訪,依照有關制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三十一、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改動為:全省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和征收機關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退休人員社會化控制服務、委托金融機構發放根本養老金費用等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分撥付。
三十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作為第五十三條,改動為: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未按制定發放根本養老金或者受委托單位克扣、擠占、挪用代發的根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責令其期限足額發放根本養老金及利息,追繳被克扣、擠占、挪用的根本養老金。對逾期不足額發放或者追繳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分對其重要擔當人、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十三、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改動為:本規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經營者,以及城鎮敏捷就業人員。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本規則所稱的根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含有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本規則所稱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加入根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時去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此外,依據本決意對部門條文的文字作相應改動并對條文次序作相應調換。
本決意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城鎮從業人員根本養老保險規則》依據本決意作相應改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