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今天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2024〕4號顯示,經查明如何下注運彩,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山藥業,300255.SZ)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5月16日,常山藥業發表《關于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山生化藥業(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子公司)于近日接收江蘇省食物藥品監視控制局頒發的《藥品GMP證書》,并稱枸櫞酸西地那非適用于治療勃起性能障礙(ED)。據統計數據顯示,內地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此中有30%接納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納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採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到達百億元等級,市場空間廣闊。
2024年5月17日,依據深圳證券買賣所問詢函的要求及有關制台灣運彩玩法網頁定,常山藥業發表《關于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增補公告》,稱原公告中上述數據重要來歷于國信證券2024年5月底發表的相關研究教導,公司證券部通過網絡檢索贏得并節選了其關于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描述。此外,公司證券部亦查詢到東吳證券2024年2月28日發表的關于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計,教導中預計中國ED患者人數約1.27億,對于上述關于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計,公司證券部未向教導撰寫方咨詢其數據來歷以及算計想法,未對其數據是否精確進行核實。請遠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常山藥業28號公告披露的上述內容,是常山藥業通過互聯網公然渠道檢索到證券公司研究教導后,選擇性引用部門數據,未注明數據來歷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存在不精確、不完整的情境,致使世界盃冠軍 運彩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作過錯判定,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高樹華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志平作為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
根據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制定,河北證監局決意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高樹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吳志平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制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照制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的,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台灣運彩玩法分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照制定報送有關教導,或者報送的教導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的,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管理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按照前兩款的制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意書(2024〕4號–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樹華、吳志平
當事人:河北常山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山藥業),居所: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
高樹華,男,1947年2月出生,時任常山藥業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
吳志平,男,1982年10月出生,時任常山藥業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根據202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24年《證券法》)的有關制定,我局對常山藥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原因、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敘述、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應當事人常山藥業、高樹華、吳志平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玩運彩攻略參考代理人敘述和申辯。本案現已查訪、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5月16日,常山藥業發表《關于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公告》(編號2024-28,以下簡稱28號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山生化藥業(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子公司)于近日接收江蘇省食物藥品監視控制局頒發的《藥品GMP證書》,并稱枸櫞酸西地那非適用于治療勃起性能障礙(ED)。據統計數據顯示,內地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此中有30%接納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納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採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到達百億元等級,市場空間廣闊。
2024年5月17日,依據深圳證券買賣所問詢函的要求及有關制定,常山藥業發表《關于全資子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的增補公告》(編號2024-29,以下簡稱29號公告),稱原公告中上述數據重要來歷于國信證券2024年5月底發表的相關研究教導,公司證券部通過網絡檢索贏得并節選了其關于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描述。此外,公司證券部亦查詢到東吳證券2024年2月28日發表的關于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計,教導中預計中國ED患者人數約1.27億,對于上述關于枸櫞酸西地那非市場空間的預計,公司證券部未向教導撰寫方咨詢其數據來歷以及算計想法,未對其數據是否精確進行核實。請遠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常山藥業28號公告披露的上述內容,是常山藥業通過互聯網公然渠道檢索到證券公司研究教導后,選擇性引用部門數據,未注明數據來歷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存在不精確、不完整的情境,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作過錯判定,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查問筆錄、公司場合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常山藥業、高樹華、吳志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公司是在對市場上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篩選后,結合行業對市場狀況的普遍熟悉,終極選取了國信證券《抗ED藥物專題研究》研報中的數據,以作為《公告》中同類藥品的市場狀況進行披露,相關信息披露與事實場合一致,不構成誤導性敘述;2.由于《行政處罰事先示知書》(以下簡稱《示知書》)中所認定的《公告》的相關披露內容未能到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敘述觸發的民事補償案件的若干制定》等相關制定中要求的重大性尺度,且涉案披露內容并不足以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基本陰礙,不符合投資人依賴披露內容、誤導性信息到達陰礙投資人做出決策的水平的要件,公司《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為不構成誤導性敘述;3.公司不存在違規披露的意圖,不具有誤導投資者的居心或過失;4.對于案涉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高樹華、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吳志平已恪盡職守、推行誠信勤勉義務;5.縱然認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為構成誤導性敘述,《示知書》擬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亦過重,考慮到公司無違規的主觀居心、違規情節輕微、在第一時間發表《增補公告》等情境,請求對當事人不予或減輕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以為:
第一,常山藥業28號公告所披露的枸櫞酸西地那非適用于治療勃起性能障礙(ED)。據統計數據顯示,內地ED患者人數約1.4億人,假設此中有30%接納治療,人數將達4,200萬人,假設接納治療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採用藥物,未來中國潛在的市場規模有望到達百億元等級,市場空間廣闊的內容已構成誤導性敘述。其一,常山藥業28號公告,是通過互聯網公然渠道檢索、引用第三方機構研究教導的部門內容制作的。28號公告未注明數據來歷,事實上,內地對治療ED藥物進行專題研究的機構不止國信證券一家,調研教導亦有多個,常山藥業并未披露信息來歷,導致投資者無法對信息來歷進行檢索,無法了解確實的算計想法。其二,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中只是簡樸提及據統計數據顯示,并沒有向投資者揭示相關數據屬于研究性結論,精確性待定,誤導投資者可能以為內地ED人數確為1.4億人。直至5月17日29號公告才披露公司證券部未向教導撰寫方咨詢其數據來歷及算計想法,未對其數據是否精確進行核實。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中直接引用精確性待定的數據,且未向投資者示知該數據精確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應認真實、精確、完整的要求。其三,28號公告未披露同類藥品的市場狀況(包含有同類藥品在內地外的研究近況、生產及採用場合等),對枸櫞酸西地那非的同類藥物其他生產廠商只字未提,對本公司的市場規模、推廣進度和市場份額等信息沒有充分揭示風險。沒有給投資者提供伴同業可比數據做參考以使其產生客觀、合乎邏輯的預期,僅憑簡樸的假設和推測即得出市場規模有望到達百億等級,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第二,28號公告所披露的內容符合重大性尺度。其一,常山藥業作為醫藥制造業上市公司,獲得《藥品GMP證書》,意味著產品線的豐富、經營范圍的擴大,已構成2024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述的公司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其二,依據《深圳證券買賣所創業板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從事藥品、生物制品業務》(2024年修訂)第四條第六項,接收GMP證書應當及時披露,亦證明該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號公告中本次《藥品GMP證書》的贏得,說明公司枸櫞酸西地那非片劑……可以正式投產并上市銷售,枸櫞酸西地那非產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產品外新開闢的產品,有利于豐富公司的產品線,將對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充分證明公司自認所披露信息屬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敘述觸發的民事補償案件的若干制定》屬于民事領域的司法辯白,不是監管部分做出行政處罰的法定根據。
第三,當事人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本案中,常山藥業在28號公告的制作、審核過程中,高樹華、吳志平未能嚴格把握信息披露尺度并執行監管要求,未能發明公告內容存在前述疑問。在28號公告中對信息的引述和審核過于造次,對投資者做出判定已然造成誤導,存在明顯過失。
第四,當事人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境,不應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綜上,我局以為,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的基礎,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全面溝通的橋梁,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精確、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常山藥業披露的28號公告違背了2024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制定,構成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常山藥業直接對第三方的研究數據進行部門援引,沒有披露信息來歷及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使信息處于不精確、不完整的狀態,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作過錯判定,依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條例》(證監會公告〔2024〕11號)第九條,應當認定為誤導性敘述。高樹華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志平作為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高樹華是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吳志平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當事人的敘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水平,根據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制定,我局決意:
一、對常山藥業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高樹華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吳志平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應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存案。當事人假如對本處罰決意不服,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時期,上述決意不截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