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19日關于英特爾涉嫌長期在中國銷售無中文標志產品的報道又有下文。《每天經濟新聞》日前從深圳消費者朱先生處了解到,在多次交涉無效的場合下,朱先生日前已正式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告狀狀,要求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等被告收回原告所購產品,并返還全部購物款人民幣995元,并向原告及遠大消費者公然認錯。朱先生以為,英特爾在中國銷售無中文標志的產品,只能按買入代價折成美元后退款的做法,極深地損傷了原告作為一名中國人的尊嚴,妨害的不僅是個人尊嚴,更是國家的尊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昨天在接納《每天經濟新聞》采訪玩運彩登入優惠時則表示,尚未接收訴狀。
依據《每天經濟新聞》獲得的深圳消費者朱先生遞交給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告狀狀,朱先生是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將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列為第一被告,銷售英特爾產品的深圳市敖飛科技有限公司列為第二被告,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列為第三被告。朱先生列出了6項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收回原告所購產品,并返還全部購物款人民幣995元;2、判令三被告補償原告損失人民幣995元;3、判令三被告補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88.80元(當前我國流暢人民幣幣種面額總和);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及遠大消費者公然認錯;5、判令三被告蒙受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6、判令三被告支付工商資料查詢打印費人民幣170元和台灣運彩當機郵寄費人民幣20元。不過,《每天經濟新聞》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的審務公然欄目中沒有找到該案的開庭公告。
消費者:英特爾為何在華知法犯罪?
朱先生在告狀英特爾的事實與原因中說,2025年5月9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二處買入英特爾賽揚系列331盒裝CPU。當晚在安裝過程中發明,該產品的包裝、產品標識、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均為英文,而且安裝拆卸部門僅有示,沒有任何文字說明。原告多次向英特爾的服務部分提出問題,但該部分以非其職責范圍為由加以搪塞。5月14日,被告一、三的員工要求原告,將CPU拆卸以示知其序列號,或將主機寄至英特爾上海客戶支援中央,原告表示不解,并以為不具有建設性予以謝絕;5月18日,被告一、三的員工示知原告,其仍保持原方案,其他不予說明。原告通過英特爾服務中央確定,原告所購產品為英特爾盒裝正品,但被告一、三對其產品為何沒有中文標識一直不予辯白和答覆。后多次運彩 查詢溝通,被告一、三仍然回避其不正當標識的疑問,只表示產品可以寄至上海服務中央,但只能按買入代價折成美元后退款。朱先生在告狀書中還表示,后因採用需要,在被告二處買入一英特爾主板,發明具有雷同疑問。而且對于上述產品,三被告均未提供三包憑證。
朱先生表示,英特爾在中國銷售無中文標志的產品以及處理他的投訴的做法令人憤慨,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不及格產品,還強制性要求以美元退款,極深地損傷了原告作為一名中國人的尊嚴。妨害的不僅是個人尊嚴,更是國家之尊嚴1他說。
因此,朱先生在告狀書中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律例的制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都必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而依照中國法律律例的制定,在我國生產、銷售的產品都必要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玩運彩lol賭盤網站址;所有產品標識所用文字都應當為規范的中文;採用漢語拼音或外文的,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而且在中國境內的通用錢幣為人民幣,作為中國消費者有權要求用人民幣進行補償。三被告作為正式注冊的法人,應當知曉中國的相關法律,為何知法犯罪?為何居心侵犯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而且在中國市場銷售該類不及格產品長達近20年?
英特爾:尚未接收法院告訴
就消費者告狀英特爾的場合,《每天經濟新聞》昨天致電英特爾公關總監張怡璠小姐查問。
張小姐與該公司法律部核實后表示,現在他們尚未接收法院的告訴。而就消費者告狀訟的重點即買入的英特爾產品均是正品,卻沒有中文說明和三包憑證的說法,張小姐表示自己目前不在公司,對此中場合并不是很清楚,要晚點回公司了解場合后才能答復。
可是,直至本報截稿仍未接收其任何回復。
律師在線
在華頻觸法律紅線 跨國公司亟需惡補中國法律
劉春泉 律師
又一知名的跨國企業巨頭在華遇到公益訴訟———英特爾(中國)公司被消費者以產品標識無中文說明,且謝絕以人民幣退款為由告上法庭。這是中國消費者在小題大做嗎?英特爾是否真正違背中國法律了呢?
先看看我國有無先例。據人民報道,家樂福曾因所售水果與英文標示不符而被長寧法院判決敗訴,宜家也曾因收費系統不支援中文而被內地媒體暴露……看來,雷同事情并非第一次。有的公司在雷同事件發作后積極采取措施彌補,挽回了事件造成的負面陰礙;也有的公司事發后不予理睬,結局往往被媒體連篇累牘地報道,給老黎民的感到是,這些跨國大佬們基本不台運彩拿中國法律當回事兒。咱們國家目前講和平社會,跨國公司的朋友們假如不能和消費者和平相處,長此以往,恐怕會得不償失。
產品不標注中文是否違背中國法律?答案是肯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制定:下列情境,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根本的用語用字:(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第十五條制定:信息處理和信息專業產品中採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尺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格量法》第二十七條制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要真實,且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由此可見,產品必要標識中文說明文字,這是中國法律對在華銷售產品的強制性要求。可惜很長時間以來,這些制定都沒有引起某些在華跨國公司的珍視,連續不斷暴露的公益訴訟案例不僅曝光了這些企業的法律缺失,也陰礙了他們在華的商務形象。
那麼,不退人民幣而要折成美元退款是否違背中國法律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控制規則》第三條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錢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眾的和私家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第六條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不准妨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暢。可見,人民幣作為中國法定錢幣,任何企業都不能謝絕其流暢。在本土買賣中謝絕採用人民幣是違法的。
固然囿于中國欠缺公益訴訟制度,這些公益訴訟案件不會給跨國公司帶來太大的經濟損失。但是,這些案件的出現標志著中國消費者維權觀念的覺醒,也叮囑跨國公司在華的經營行為,到了必要真正珍視中國法律的技術性和復雜性的新階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