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訊 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2024〕19號)顯示,經查明,立信管帳師事務所(特殊平凡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及其注冊管帳師宣宜辰、陳雷在執業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華高科,000636.SZ)2024年度審計教導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重要事實:
一、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紀錄
為了辦理應收賬款賬目掛賬疑問、延長應收賬款計提壞賬預備時間,風華高科決意通過粵盛資產控制有限責任公司和寧夏順億資產控制有限公司配合操縱,于2024年3月24日,由寧夏順億以202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原價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廣東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亞利電子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合計約5469萬元;同時由風華高科出資5500萬元,買入粵盛資產委托宏信證券有限責任運彩歷史賠率公司發行的一項理財產品,約定投資標的為協議受讓寧夏順億正當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上述兩家公司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資產,寧夏順億與宏信證券就該收益權轉讓簽署《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合同》。宏信證券接收風華高科的資金后,即全部轉至寧夏順億。2024年時期,風華高科通過上述想法虛假轉讓應收賬款,少計資產減值損失,虛增利潤總額約6192.12萬元,占風華高科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3.05%。
二、立信所實施的審運彩 足球 延長賽計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盡責
(一)風險辨別與評估程序存在缺陷。1.立信所對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審計時,關注到應收賬款金額大且出現難以收回端倪、原價轉讓應收賬款的買賣行為存在反常等場合,以為應收賬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計價等認定具有重大錯報風險;關注到理財產品金額大、2024年新增較多短期投資等場合,以為理財產品的存在、精確性、計價和列報等認定具有重大錯報風險;但未相應調換有關的資產減值損失、銀行入款等科目的風險評估結論。
2.風華高科依據其與粵盛資產簽署的《投資顧問協議》和《咨詢顧問服務協議》的約定,差別于2024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粵盛資產支付預支款66萬元和季付款199.9萬元兩筆費用;在2024年12月15日向宏信證券申請提前贖回資產,于12月19日接收本金及投資收益合計約5699萬元,此中投資收益約199萬元。理財產品的買入時間、金額與應收賬款轉讓時間、金額高度一致,且投資顧問費的支出明顯高于投資收益的收入,買入理財產品的買賣行為存在重大反常,立信所未考慮是否存在特別風險。
3.立信所對應收賬款轉讓與買入理財產品、支付投資顧問費等事項的相關認定,包含有但不限于應收賬款的存在認定與理財產品的存在認定、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與財務報表整體利潤等反常,未能將其作為關聯事項進行必須關注,維持合乎邏輯懷疑。
綜上,立信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辨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24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制定。
(二)風險應對程序存在缺陷。立信所將應收賬款和涵蓋理財產品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均評為具有重大錯報風險,指出需關注上期期后事項涉及的債權轉讓事項,關注期后是否有重大場合變動并考慮增補審計程序。但在執行具體審計程序時,立信所未能對上述項目的相關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直接信賴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立信所基于執行2024年度期后事項審計時審核了債權轉讓合同和對廣州亞利、廣東新宇及寧夏順億進行了相關函證,2024年度審計時僅執行了查抄2024年審計獲得的合同和查問風華高科擔當財務相關人員的審計程序,未關注應收賬款于2024年度的變動場合,未依據應收賬款項目的主要性和必須性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
2.未充分獲取應收賬款轉讓買賣商務合乎邏輯性的相關審計證據。立信所查問風華高科擔當財務相關人員有關應收賬款轉讓的底細、理由、是否存在回購條款、內部管理流程等內運彩 歷史賠率容后,以為風華高科將廣州亞利、廣東新宇實際管理人提供的蘭州某房地產開闢項目投資時機轉讓給寧夏順億,寧夏順億從該房地產項目投資中獲取更大長處,因此寧夏順億原價受讓應收賬款債權具有合乎邏輯商務原因。但立信所除實施查問程序以外,未實施巡訪廣州亞利和廣東新宇實際管理人、蘭州項目現場等其他增補審計程序,所獲證據不足以證明蘭州房地產項目與廣州亞利和廣東新宇實際管理人存在股權關系。同時,立信所向風華高科查問是否可以規劃其前去寧夏順億進行現場巡訪時,風華高科以調和難度較大為由未能規劃之后,立信所未堅定執行前去寧夏順億巡訪的程序,也未曾嘗試不經風華高科調和、直接與寧夏順億聯系巡訪事宜。
3.未充分獲取理財產品的相關審計證據。風華高科與宏信證券簽署的多份《定向資產控制策劃資產控制合同》(以下簡稱《資產控制合同》)中約定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個月的《資產委托投資控制月報》、對賬單等資料,說明教導期內委托資產的部署狀況、凈值變動、買賣紀實等場合。同時,《資產控制合同》還明確約定,投資標的需要委托人書面認可,具體投資標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資指令》中予以明確。《投資指令》顯示理財產品投資標的為風華高科轉讓給寧夏順億應收賬款的收益權。在2024年年報審計時,立信所未從風華高科或宏信證券處獲取投資指令函、劃款指令,以及上述《資產控制合同》中制定的《資產委托投資控制月報》、對賬單等證據,也未對理財產品的投資去向實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針對轉讓應收賬款、買入理財產品和支付投資顧問費等相關事項合并起來產生的風險,維持合乎邏輯的職業懷疑,設計和執行必須的審計程序。針對投資顧問費明顯高于投資收益的反常場合,立信所未對投資顧問費給予應有關注、執行專門的審計程序,而是將其列在控制費用中,對控制費用執行抽查憑證等慣例審計程序。
綜上,立信所在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審計中,對應收賬款轉讓事項、理財產品及投資顧問費相關事項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充分,未維持合乎邏輯的職業懷疑,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管帳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根本要求》(2024年修訂)第三十條,《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4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管帳師鑒證業務根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應用指南》(2024年修訂)第54條的制定。
三、立信所出具教導及收費場合
2024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會師報字[2024]第ZI10115號《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審計教導》,相信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發布審計意見提供了根基,審計意見以為風華高科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依照企業管帳準則的制定編輯,公允反應了風華高科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財務狀況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經營成績和現金流量。簽字注冊管帳師為宣宜辰、陳雷。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的費用總額為75萬元,立信所已收取。
廣東證監局以為,立信所在為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審計教導存在虛假紀錄,其上述行為違背了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制定,構成2024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違法行為。簽字注冊管帳師宣宜辰、陳雷是上述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
根據2024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制定,廣東證監局決意責令立信管帳師事務所(特殊平凡合伙)修正,充公業務收入75萬元,并處以75萬元罰款,罰沒合計150萬元;對宣宜辰和陳雷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明,立信管帳師事務所(特殊平凡合伙)成立于2024年1月24日,注冊資源1.23億人民幣。官網顯示,2024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執業資格。2024年12月改制成為內地第一家特殊平凡合伙管帳師事務所。
風華高科成立于1994年3月23日,注冊資源8.95億元,于1996年11月29日在知交所掛牌,截至2024年9月30日,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79億股,持股比例20.03%。
《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辨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24年修訂)第二十九條制定:注冊管帳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投資活動,重要包含有:
(一)近期擬實施或已實施的并購活動與資產處置場合;
(二)證券投資、委托借貸的發作與處置;
(三)資源性投資活動,包含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以及近期或策劃發作的變動;
(四)不納入合并范圍的投資。
《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辨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24年修訂)第三十一條制定:注冊管帳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對管帳政策的選擇和運用,是否符適合用的管帳準則和相關管帳制度,是否符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場合。
《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管帳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根本要求》(2024年修訂)第三十條制定:為了獲取合乎邏輯保證,注冊管帳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納的低程度,使其能夠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根基。
《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24年修訂)第十條制定:注冊管帳師應當依據具體場合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注冊管帳師鑒證業務根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制定:注冊管帳師應當以職業懷疑立場策劃和執行鑒證業務,獲取有關鑒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注冊管帳師應當及時對規定的策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紀實。
《中國注冊管帳師鑒證業務根本準則》第三十六條制定:注冊管帳師可以考慮獲取證據的成本與所獲取信息有用性之間的關系,但不應僅以獲取證據的難題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程序。在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以支援鑒證教導時,注冊管帳師應當運用職業判定,并維持職業懷疑立場。
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制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買賣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教導、資產評估教導、財務顧問教導、資信評級教導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根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蒙受連帶補償責任,可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錯誤的除外。
2024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制定: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的,責令修正,充公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允許,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意書
〔2024〕19號
當事人:立信管帳師事務所(特殊平凡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居所:上海市黃浦區。
宣宜辰,女,1970年7月出生,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華高科)2024年度審計教導簽字注冊管帳師,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陳雷,男,1986年11月出生,風華高科2024年度審計教導簽字注冊管帳師,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根據202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24年《證券法》)的有關制定,我局對抗信所對風華高科審計執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原因、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陳雷均提出敘述、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應當事人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敘述和申辯。本案現已查訪、審理終結。
經查明,有關當事人違法的重要事實如下:
一、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紀錄
為了辦理應收賬款賬目掛賬疑問、延長應收賬款計提壞賬預備時間,風華高科決意通過粵盛資產控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粵盛資產)和寧夏順億資產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順億)配合操縱,于2024年3月24日,由寧夏順億以202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原價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廣東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新宇)、廣州亞利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亞利)應收賬款合計約5,469萬元;同時由風華高科出資5,500萬元,買入粵盛資產委托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信證券)發行的一項理財產品,約定投資標的為協議受讓寧夏順億正當受讓風華高科及其子公司對上述兩家公司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資產,寧夏順億與宏信證券就該收益權轉讓簽署《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合同》。宏信證券接收風華高科的資金后,即全部轉至寧夏順億。2024年時期,風華高科通過上述想法虛假轉讓應收賬款,少計資產減值損失,虛增利潤總額約6,192.12萬元,占風華高科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3.05%。
二、立信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盡責
(一)風險辨別與評估程序存在缺陷
1.立信所對風華高科2024年年報審計時,關注到應收賬款金額大且出現難以收回端倪、原價轉讓應收賬款的買賣行為存在反常等場合,以為應收賬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計價等認定具有重大錯報風險;關注到理財產品金額大、2024年新增較多短期投資等場合,以為理財產品的存在、精確性、計價和列報等認定具有重大錯報風險;但未相應調換有關的資產減值損失、銀行入款等科目的風險評估結論。
2.風華高科依據其與粵盛資產簽署的《投資顧問協議》和《咨詢顧問服務協議》的約定,差別于2024玩運彩即時比分網站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粵盛資產支付預支款66萬元和季付款199.9萬元兩筆費用;在2024年12月15日向宏信證券申請提前贖回資產,于12月19日接收本金及投資收益合計約5,699萬元,此中投資收益約199萬元。理財產品的買入時間、金額與應收賬款轉讓時間、金額高度一致,且投資顧問費的支出明顯高于投資收益的收入,買入理財產品的買賣行為存在重大反常,立信所未考慮是否存在特別風險。
3.立信所對應收賬款轉讓與買入理財產品、支付投資顧問費等事項的相關認定,包含有但不限于應收賬款的存在認定與理財產品的存在認定、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與財務報表整體利潤運動彩券場中等反常,未能將其作為關聯事項進行必須關注,維持合乎邏輯懷疑。
綜上,立信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管帳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辨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24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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