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天公布對中國人民資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的行政處分決擇。渝銀保監罰決字〔2024〕2號顯示,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存在編輯虛偽財政資料違法違規行徑。重慶監管局對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罰款25萬元,對時任綜合部經理付維翠處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對時任經理肖必周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決擇書顯示,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時期,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虛偽報銷廣告費、宣揚事件費等7266萬元,套取資本6411萬元用于車險、非車險業務販售、農險部分人員啟發,此中,公司時運彩 同意第三人使用個資任綜合部擔當人付維翠歸集資本4234萬元進行控制採用。
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綜合部擔當人付維翠負直接義務;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經理肖必周負控制義務。
上述編輯虛偽財政資料行徑,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運彩 主隊客隊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決擇對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罰款2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付維翠對編輯虛偽財政資料負有直接義務,重慶監管局決擇對付維翠警告并罰款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肖必周對編輯虛偽財政資料負有控制義務,重慶監管局決擇對肖必周警告并罰款5萬元。
關連法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該依照保險監視控制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匯報、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本事匯報、財政管帳匯報、精算匯報、合規匯報及其他有關匯報、報表、文件和資料必要如實紀實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偽紀錄、誤導性敘述和重大漏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運彩朋友圈 美金盤一百七十條:違背本法紀定,有下列行徑之一的,由保險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運彩 串關 推薦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休止承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允許證:(一)編輯或者提供虛偽的匯報、報表、文件、資料的;(二)謝絕或者妨礙依法監視查驗的;(三)未依照規定採用經批準或者存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財產控制公司、保險技術代辦機構、保險經紀人違背本法紀定的,保險監視控制機構除差別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元賜與處分外,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義務人員賜與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歷。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分決擇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4〕2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資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
地址:重慶市開州區文峰街道富厚街48號
法定典型人:肖必周
當事人: 付維翠
地位證件種類及號碼:地位證 51222219750110XXXX
住址: 重慶市開縣漢豐街道富厚街48號
職位:時任中國人民資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綜合部經理
當事人: 肖必周
地位證件種類及號碼:地位證 51222219681122XXXX
住址: 重慶市開縣漢豐街道九龍路149號
職位:時任中國人民資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等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中國人民資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徑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了作出行政處分的事實、理由、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力。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徑:
編輯虛偽財台南市 運彩政資料。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時期,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虛偽報銷廣告費、宣揚事件費等7266萬元,套取資本6411萬元用于車險、非車險業務販售、農險部分人員啟發,此中,公司時任綜合部擔當人付維翠歸集資本4234萬元進行控制採用。
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綜合部擔當人付維翠負直接義務;時任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經理肖必周負控制義務。
上述事實有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關于關連費用列支場合的說明(附資本往來明細表、資本用處明細表、農險啟發明細表)、付維翠關于關連費用列支場合的說明、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14筆費用報銷單、人保財險萬州分公司關于肖必周同志任職的告訴等證據證實。
綜上,我局決擇作出如下行政處分:
上述編輯虛偽財政資料行徑,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擇對人保財險開州支公司罰款2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付維翠對編輯虛偽財政資料負有直接義務,我局決擇對付維翠警告并罰款4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肖必周對編輯虛偽財政資料負有控制義務,我局決擇對肖必周警告并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該在接到本處分決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務部指定的代辦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天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分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決擇,可以在收到本處分決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分決擇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告狀訟。復議、訴訟時期本決擇不斷止執行。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