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裁判文書發行了一個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的有關逃稅罪的案例。筆者仔細研讀了該判定書的原文,從技術的角度解析,逃稅罪的認定固然較為技術和復雜,但該判定書如此認定逃稅罪確實存在諸多值得商榷之處。
一、案情簡介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定書》((2024)豫16刑終198號)對本案根本案情載明如下:
河南中原鈴木電梯制造公司(以下簡稱中原鈴木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20日,法定典型人力程澤洪,成立之時核辦了營業牌照和稅務註冊。
2024年5月26日,中原鈴木公司競得鹿邑縣執政機構掛牌出讓的位于行業集聚區志遠大路北側一宗面積為871995畝的國有地盤採用權,于2024年6月10日簽定《出讓合同》,鹿邑縣人民執政機構于2024年9月28日批準採用該塊地盤,地盤部分于2024年11月5日發放《地盤採用權證》。由于缺乏資本,公司的辦公樓和廠房一直處運彩中職于停建狀態,沒有進行生產經營。2024年5月,股東程澤洪和另一股東秦偉將全體股權轉讓給劉宜斌,法人典型也改變為劉宜斌,同時改變了工商註冊,但劉宜斌沒有申請改變稅務註冊。
2024年11月、12月份,鹿邑縣地稅局派人到中原鈴木公司地點地對該公司的納稅場合進行查驗,以為該公司存在未繳納地盤採用稅的場合。經算計,稅務機關以為,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該公司應繳納地盤採用稅523197元而未繳納,占應納稅額107546052元的4864,涉嫌逃稅。
鹿邑縣地稅局任務人員于2024年12月4日、12月19日兩次告訴劉宜斌到稅務局承受訊問,劉宜斌到鹿邑縣地稅局說明晰公司近況。鹿邑縣地稅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中原鈴木公司下達補稅告訴書和處分事項示知書,但劉宜斌仍拒不繳納。
稅務機關于2024年3月27日以中原鈴木公司涉嫌逃稅罪向公安機關移交,要求追查中原鈴木公司和劉宜斌的刑事義務。劉宜斌于2024年6月30日被抓獲。鹿邑縣人民法院按照我國刑罰關連規定,認定:被告單元河南中原鈴木電梯制造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分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宜斌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分金人民幣十萬元;繼續追繳稅款523197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宜斌不服,在法固定期限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院審理后,以原審步驟嚴重違法運彩 中華職棒 台灣運彩為由,判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鹿邑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豫1628刑初46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劉宜斌不服,在法固定期限限內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證據和重審一審雷同。最后判定如下:駁回上訴,保持原判。
二、本案有關逃稅罪的認定值得商榷之處
1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認定中原鈴木公司存在偷稅,實用法條值得商榷。
中原鈴木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與國土部分簽定《出讓合同》贏得上述地塊地盤採用權之后,至2024年11月、12月份鹿邑縣地稅局查驗發明,該公司一年半內一直沒有申報繳納任何地盤採用稅,共計523197元。對中原鈴木公司的這一行徑,稅務機關認定該公司存在偷稅行徑,并對之作出了稅務處置、處分決擇。司法機關也徹底承認稅務機關的結論。筆者以為,稅務機關、司法機關這一認定實用法條欠妥。
依據我國《稅收征收控制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63條之規定,納稅人仿造、變造、躲避、擅自燒毀簿本、算帳憑證,或者在簿本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告訴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偽的納稅申報,足球運彩賠率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也即是說,納稅人必要具有上述四種偷稅策略之一,稅務機關才可能認定其具有偷稅行徑。
在本案中,依據裁判文書的表述,中原鈴木公司并不存在仿造、變造、躲避、擅自燒毀簿本、算帳憑證行徑,也沒有在簿本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徑,也不存在經稅務機關告訴申報而拒不申報行徑,更沒有進行虛偽的納稅申報得行徑。該公司只是存在未申報繳納地盤採用稅的行徑。
對于此類行徑,依據《征管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玩運彩 討論區應該屬于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徑。在征管法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與偷稅行徑有本性的區別,這是兩類性質徹底差異的違法行徑。在處置上,征管法也規定了差異的處置方式。比如,對偷稅行徑造成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而對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的稅款,稅款的追征期只有3年或者5年。還有,對偷稅行徑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而對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行徑,是沒有關于構成犯法的規定。
根據我國立法的定例,對于可以認定犯法的稅收違法行徑,即對此類稅收行政犯法行徑,通常會在稅收行政法,即征管法、發票控制設法中對某一稅收違法行徑作出這樣的規定: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比如,征管法中關于偷稅、抗稅、迴避追繳欠稅、騙掏出口退稅、不法印制發票的違法行徑,發票控制設法關于虛開闢票等違法行徑,都是這樣規定的。而對于《征管法》第64條第2款關于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行徑,卻沒有這樣的規定。也即是說,根據征管法的規定,這一違法行徑再嚴重,也不認定構成犯法,不應該追查犯法義務。而本案的司法機關徹底承認稅務機關的認定,終極作出有罪判決,并追查當事人刑事義務,筆者以為,屬于實用法條欠妥。
2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對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比例的算計,也值得商榷。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定書載明:經算計,稅務機關以為,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該公司應繳納地盤採用稅523197元而未繳納,占應納稅額107546052元的4864,涉嫌逃稅。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也認定:原審被告單元中原鈴木公司于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迴避繳納稅款523197元、占應納稅額107546052元的4864的事實清晰、證據的確充裕。上述稅務機關、司法機關以中原鈴木公司一年半時間內逃稅總額523197元,除以其應納稅額為107546052元,得出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比例為4864這一結論。但筆者以為,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對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比例的算計并不相符關連法條規定。
依據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利用法條若干疑問的辯白》第三條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
偷稅行徑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此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到達刑罰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尺度,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該累計算計,偷稅百分比應該依照最高的百分比確認。該司法辯白領會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按一個納稅年度算計的。
因此,比較上述司法辯白的規定,本案稅務機關、司法機關以中原鈴木公司一年半時間內逃稅總額523197元,除以其應納稅額為107546052元,得出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比例為4864這一結論,顯著屬于算計過錯。兩機關應該差別算計2024年與2024年逃稅數額、應納稅數額以及每一個年度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比例。並且,應納稅數額還應該包含有逃稅的數額。固然,本案中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的算計方式不會陰礙對本案當事人犯法的認定,但上述兩機關的算計方式并不相符關連法條的規定。
3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認定中原鈴木公司原股東經營時期造成少繳稅款的義務由現任股東蒙受,也值得商榷。
在本運彩 心得 ptt案中,中原鈴木公司在原股東經營時期,即從2024年7月至2024年5月,應該申報繳納地盤採用稅而沒有申報繳納,原股東將全體股權轉讓給被告人劉宜斌之前,該公司未申報繳納地盤採用稅的違法行徑已經成立。假如該行徑構成逃稅罪,此時期的刑事義務也應該由原股東。固然現股東并沒有更正這一過錯,但此時期的逃稅行徑并不是現股東結構、指示實施的。刑法是對針對實施犯法行徑的人,刑事義務也不存在連帶義務。因此,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認定中原鈴木公司原股東經營時期造成的少繳稅款的義務由現任股東蒙受,也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從而導致實用法條過錯。
綜上所述,本案有關逃稅罪的認定,有諸多值得商榷之處。由于逃稅罪的認定較為復雜,從技術的角度來看,有關部分在認定逃稅罪時應該慎之又慎!(袁森庚 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技術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情所律師)